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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还是传统采购方式:“物有所值”评价说了算
   发布日期:2016-1-19 11:11:37   

 

张志军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特定项目的评估体系,主要用于比较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传统模式之间的优劣。简单地说,物有所值评价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本项目采用PPP模式是否会比采用传统政府单独建设运营模式更优,即采用PPP模式运行该项目是否“物有所值”。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应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在笔者看来,这一要求可以解读为:定性分析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规定动作”;定量分析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可选动作”,视项目本身特点和各地实情开展。

  定性评价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主要从相对宏观、粗略的角度去分析特定项目采用PPP模式比传统模式具有哪些优势。

  根据《操作指南》规定,定性评价应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因此,在定性分析中,要着眼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后,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比传统模式更具优势:一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量是否可以有效增加;二是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分配是否更加合理;三是项目运营效率是否能够提高;四是是否可以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五是是否有利于公平竞争,进而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

  《操作指南》中提到: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咨询机构在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中,可结合定性评审重点关注点和相关文件所列的列举情形,将各方面要求量化成具体的VFM定性评审指标,借以开展评价工作。

  在定性评审中,PPP项目咨询机构可根据项目自身特点,综合各种法定要求和相关因素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项评价指标的标杆值,并依法邀请评审专家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并综合汇总专家评分结果,如综合得分高于评价方案中的既定标准,则该项目通过物有所值定性评审。

  比如:结合法律条文中关于PPP模式下可否增加供给量的规定,将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增加的可能性列为考量指标,并根据可能性的大小设置相应分值;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将其具体量化为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5-10亿元、1-5亿元、5000-1亿元等档次,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等;把法律规定中的原则要求明确化、具体化后进行量化评估,最后通过对打分汇总结果和评价方案中的既定标准进行比较的方式,评判该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的定性评审。

  定量评价

  PPP项目的定量评价应当在假定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产出绩效相同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操作指南》的要求,物有所值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PPP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计算和得出该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借以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能够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降低成本的具体量值和指数。

  PPP项目定量评审的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是指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而PPP模式下的政府支出现值一般根据影子报价和实际报价计算。

  物有所值定量分析主要步骤为:

  第一,根据参照项目计算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

  第二,根据影子报价和实际报价计算PPP模式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

  第三,比较PSC值和PPP值,计算物有所值量值和指数,得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

  根据物有所值评价要求,当物有所值量值和指数为正时,说明该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否则不宜采用PPP模式。物有所值量值和指数越大,说明PPP模式替代传统采购模式实现的价值越大。

(作者单位: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政府采购报 5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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