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来,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如何妥善处理质疑已成为不容回避的话题;而对于供应商来说,如何依法维权也是一个值得思量的问题。本期通过专家探讨、案例点评等方式,分别从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角度,分析探讨了避免质疑、质疑处理和提出质疑的注意事项,以便实践中采购各方更好地应对质疑工作,促使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依法投诉。
按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的内容划分,可将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分为三类,分别是: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针对采购过程的质疑投诉和针对成交(中标)结果的质疑投诉。上述三类质疑投诉又可归纳为关于采购程序的质疑投诉和关于实体内容的质疑投诉两大类。程序性质疑投诉的防范相对容易,而实体性质疑投诉的防范相对较难。对于实体性质疑投诉,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中,应把握以下几方面要领,以减少和避免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根据项目实际设定。
采购人设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业绩,应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为基础,不可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要求。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条件及要求,而且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但该类项目应特别注意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应以满足采购需求且与履行合同相关即可,不可设置过多、过繁的要求,以免因影响供应商参与正常竞争而引发质疑投诉。
质量服务需求书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
一份高水平的采购文件,应将项目的采购预算发挥到最大功效,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采购到性价比最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项目需求书时,应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提炼出合规、完整、明确的技术规格、性能参数、质量要求等信息。针对一些采购需求特征难以把握或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可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供应商、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以免因采购需求提炼不合理而引发质疑投诉。
评审标准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除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外,政府采购还承担着支持国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规范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实践中,一些采购人由于对政府采购政策掌握不全面,往往会在预留采购份额、设置评审优惠和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方面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从而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采购人在组织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应熟练把握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采购文件或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政府政策要求,避免质疑投诉。
评审标准应力求避免倾向性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8种情形的,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特别是在制定评审标准时,应避免触犯相关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否则极有可能引发质疑投诉。
评审分值设置应尽可能降低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应完整准确,可直观地反映采购需求和采购人的意图,各评审因素的设置要尽量细化量化,尽可能降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确实难以量化的评审因素,可采用“两步打分法”等方式,避免出现少数评审意见主导最终结果或个别评委恶意评分的情况。
综上所述,采购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评审标准,有效避免供应商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