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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 16:57:40   

 

 

 

发改基础[2015]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打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最后一公里”,我委决定在铁路领域推出一批社会资本投资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的。发挥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带动作用,探索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对铁路的投资,拓宽铁路投融资渠道,完善投资环境,促进铁路事业加快发展。

  二、示范范围。示范项目重点是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铁路建设及营运,在项目公司运营、投融资模式等方面正在开展积极探索,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条件的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郊(域)铁路等项目。

  三、示范重点。对于已纳入规划的示范项目,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投资主体基本落实的,要重点在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方面先行先试,尽快推动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营,更好发挥示范效应;投资主体尚未确定的,要在项目业主的选择标准、流程、工作机制上先行先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面向社会公开透明选择投资主体。

  对于尚未列入规划的示范项目,请有关地方和企业抓紧研究论证,具备条件的可以研究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前置要件齐备后报我委核准。

  各地要统筹做好示范项目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

  四、前期工作。示范项目为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纳入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商会议协调推动,协商机制成员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积极予以支持。

  五、政策支持。我委在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时将向示范项目倾斜,并研究对示范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示范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为示范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我委将积极支持示范项目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以及可续期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六、规范运作。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样板工程。铁路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对于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进展缓慢、质量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项目,我委将商有关部门进行适时调整,不再作为示范项目,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加强服务。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示范项目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并适时进行评估。有关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示范项目的责任,加强协调服务,每季度初向我委报送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并抓紧做好新项目储备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示范工作支持与指导,力争尽早再启动推出一批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

  附件: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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