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规划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全面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设市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其他县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和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要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二、做好项目储备
各市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滚动实施的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建设项目、区域、规模、时序、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期限、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2015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完成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通过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以后年度建设计划要在上年9月底前报送。
三、确保质量安全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统筹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省财政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统筹,支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地要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服务。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五、落实各方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工作,率先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在全省加快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财政补贴、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