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保险采购中,采用何种合理、高效的方式投保是每一个项目业主都很关心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工程保险的质量。多年来,项目业主和保险经纪人通过不断实践,证明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可以选择出信誉好、承保经验丰富、并且积极响应保险需求的保险公司,以合理的保险费用获得全面保障和优质服务,能够有效规避工程建设风险。正因为如此,对保险招投标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严格科学的招投标计划,才能保证保险安排精准实施。
一、工程保险招标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一般而言,工程保险招标的质量高低关键看招标规则,在制定招标规则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可以使在实力、经验、服务水平方面能够满足标的工程项目需要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同时,也就可以避免某些实力较弱的公司采取不合理的低价策略进行投标,进而避免给评标规则制定及其后的评标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通常情况,资格预审应对公司资质、业务领域、承保能力、承保经验、经营合规性等因素进行审核。
(二)承保方式
目前工程保险采用的承保方式主要有独家承保和共同承保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均有使用,但更多的是采用在首席承保人牵头下的共同承保方式。
在“共同承保”这一方式下,首席承保人作为所有保险人的代表履行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其承保份额应当是所有承保人中份额最大的(可以获得的保费收入最大,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也最大),其余共保人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共保人必须在接受首席承保人投标的保险费(率)报价及服务承诺等所有内容的前提下,在所有共保人内部合理划分承保份额。这样,即可以避免独家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无力赔付巨灾的风险,也可以进行充分市场竞争,帮助项目业主取得最优惠的承保条件。
(三)保险费率
影响工程保险费率报价的主要因素有:保险责任、施工风险因素评估、物质损失项下的免赔额、巨灾等条件下的最低赔偿限额、国际分保市场的相关保险费率等。
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的设定直接相关联,一般而言,采用的是行业通用条款再加上为工程项目特别设计的一些条款和约定,各保险公司都会依据精算数据给出基本报价,并且根据免赔额和附加条款来浮动费率水平。因此,保险经纪人和项目业主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设定免赔额和附加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给予响应。
此外,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工程项目后一般都会将相当一部分份额分保到国际上信誉良好的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因此,国际再保市场相关的现行保险费率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投标人的报价。如一味地对投标人在保险费率上进行限制,往往会出现工程险报价过低而分保困难的情况,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出险后的赔付。
(四)承保经验
承保经验主要考虑投标人是否有过承保类似工程的经验,以及承保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多少。承保经验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保险服务是有差距的,会直接影响工程的风险管理水平。有不少的保险公司业务往往集中于车险,在工程保险上缺乏经验,必须谨慎选择。
(五)偿付能力
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保险公司经营中会不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绝对偿付能力的大小体现为公司偿付准备金的多少,它与偿付能力成正比。偿付准备金=实际资产-实际负债=资本金+总准备金。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监管机构或资质得到被保险人认可的会计或审计单位出具的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数据。
(六)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建议
理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应对项目的风险状况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应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可以协助被保险人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进行项目的风险管理,完善防灾防损措施。在招标过程中可以通过投标人提交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来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管理实力和经验。
( 七)服务承诺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容,而且应说明一旦中标,该部分内容经被保险人审查后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还要考察投标人能够提供的招标文件之外的优惠条件。
二、中石油现行工程保险招标评分体系
通常情况下,中石油工程保险在招标前,从准入名单中挑选若干家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发送招标邀请即可,因此资格预审环节可以视情省略。目前,中石油工程保险招标所使用的是《实质性评分标准》。如×××工程具体评分标准(见表1)。
表1 ×××工程具体评分标准
指标类型 |
指标类型计分 |
指标子项 |
指标子项计分 |
第I类指标 投标报价 |
40(满分) |
1.1投标报价 |
40(满分) |
第II类指标 响应与能力 |
15(满分) |
2.1对保险方案的响应 |
5(满分) |
2.2释放的承保能力 |
5(满分) | ||
2.3偿付能力充足率 |
5(满分) | ||
第III类指标 资格与业绩 |
15(满分) |
3.1注册资本金 |
1.5(满分) |
3.2业务规模(年度保险费收入) |
1.5(满分) | ||
3.3公司的承保经验(近5年内) |
5(满分) | ||
3.4总公司理赔经验(近5年内) |
3(满分) | ||
3.5首席承保人经验(近5年内) |
3(满分) | ||
3.6再保安排 |
1(满分) | ||
第IV类指标 服务方案 |
10(满分) |
4.1有竞争性的优惠条件 |
1(满分) |
4.2 工程沿线服务网点覆盖情况 |
4(满分) | ||
4.3 既往理赔服务的及时性 |
5(满分) | ||
第V类指标 专业意见 |
20(满分) |
5.1服务团队成员业务经验 |
4(满分) |
5.2有特色的服务方案 |
5(满分) | ||
5.3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赔方案 |
6(满分) | ||
5.4培训计划安排及可行性 |
5(满分) | ||
三、现行工程保险招标评价指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难点
(一)评价指标容易被干扰
这种招标方式分值或权重设定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容易被主观要求干扰。比如,有一些单位仅以“价低而得”的标准确定中标人,不重视保险公司提供的后续服务,让招标的科学价值得不到体现;再比如,招标人很难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取舍保险公司,经常是看上了甲公司的价格,中意于乙公司的某项服务,却喜欢丙公司的产品结构,难以把最适合的保险公司选出来。
(二)评标专家中保险专业人员不足
目前的评价指标构成中,有一部分无法完全进行定量评估的指标,例如:承保经验、理赔经验、优惠条件、特色服务等,这需要对保险市场状况、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和信誉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一般对于工程保险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说,非保险方面的专家占了较大部分,他们对工程风险较为了解,但大多数对保险专业知识了解有限、专业性较弱。这种情况就与保险业务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定的矛盾。同时,存在较多定性指标的评价指标结构下,更难给出准确的评分,大大降低了保险招标的科学性。
(三)价格类指标与服务类指标的权重难以科学确定
保险招标与其他招标不同的是中标公司是否付出赔款以及赔款支付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程度。支付赔款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不具备承保实力的保险公司铤而走险,超出能力范围承诺进行竞标,所以招标人在进行保险招标时应考虑到与招标投标过程同样重要的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
而目前工程保险评价指标中对于价格类指标和服务类指标的权重分配仍缺乏最优选择,多数情况只能按照决策者的经验确定,往往对不同项目缺乏针对项目自身特点的具体分析和考虑。同时,在评标过程中,部分来自业主单位的评委对于价格类指标更为重视,难以做出科学的判断。
(四)评价指标所涉及部分信息难以从公开途径获得
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某一地区的服务网点覆盖和类似项目经验等一系列评价投标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指标,很难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得到,大多需要投标人自行计算并在标书中注明,但因一些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差异,所以由保险公司计算并提交的数据有时缺乏可比性且难以验证,这直接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提高保险招标效率的具体建议
(一)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形成竞争
保险经纪人需要在招投标中做好对业主的指导和协同工作,应充分掌握市场保险公司主体优势和声誉。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权重和分值,在保证资格预审的基础上,让规模不大但服务和技术又较好的中小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参与机会,防止因为评标权重和指标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大公司垄断,适当形成竞争从而降低保费支出。
(二)增加技术性指标的占比
现有《实质性评分标准》中的大部分现有评分标准与工程技术风险的关联程度较低,难以体现工程保险的特点,以及对特殊风险进行重点关注。
(三)设计量化类评价指标时注重以往风险数据
在招标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重视对业主单位以往保险数据的采集,特别要注意积累以往项目的保险损失和赔付数据。通过与以往损失和赔付数据进行对比,使保险金额、免赔额的设置与保险事故的损失均值基本吻合,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合适的风险保障。
( 四)在资格与业绩类指标中增加服务业绩类指标
对考核投标人以往业绩指标的设计,要从目前只重视年度保费收入规模和类似工程险承保保费规模,向业绩质量并重的模式转变。在设计招标评价指标时,应适当降低保费规模类指标的权重,并加强对赔付率等便于量化的服务类指标的考核。从而尽量减少保险公司投标中的侥幸心理和赌博性投标行为。
(五)重视对投标人再保险安排的考量
应强化对再保险安排能力的考核,适当提高再保险安排能力的分值比重。再保险安排对于大型工程保险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在再保方面并不具备优势,缺乏经验。例如SK海力士无锡工厂大火将成为中国保险业历史上最大的赔案,并创造多项纪录——最大金额赔款记录、最大物质损失记录、最大营业中断损失记录、最复杂的再保险排分记录、最多的参与公司记录。现代财产保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就有关再保险合同产生纠纷,难以明确双方责任而对簿公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赔付的进展和被保险人的生产恢复。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王 浩 赵 越 单位: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