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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安装工程中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9-28 15:42:04   
电梯采购安装工程中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背景介绍

      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招标,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A级。

      3.制造商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机房客梯A级;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经销商及代理商投标;

      5.经销商、代理商单独投标的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6.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有两个联合体:

      联合体:由2个成员单位组成,成员: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B级,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机房客梯A级;成员二: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商,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A级。在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成员负责电梯设备供货,成员二负责电梯安装及维护。

      联合体二:由2个成员单位组成,成员: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A级,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机房客梯A级;成员二: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商,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B级。在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成员负责电梯设备供货,成员二负责电梯安装及维护。

【问题与分析】

      上述两个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本项目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四)《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版)第三章附件A4.3.1 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联合体,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协议其资质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A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机房客梯A级。因此满足本项目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而联合体二,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协议成员二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工作,其资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B级,而成员虽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A级,但按照其联合体协议分工只负责电梯设备的供货不负责安装及维护,所以他们组合的联合体资质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B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无机房客梯A,不符合本项目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综上所述,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的资格条件,而是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联合体资质等级也不应简单的以同一专业等级按照较低的等级为准来确定,原则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因此在判断联合体资质时,关键应以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各自分工来判断其联合体的资质及等级是否满足要求。

 

(信息来源: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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